《赣东学院章程》

2022年制定)

 

赣东学院是2021年1月25日经教育部批准,由原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转设成立的全日制本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秉承明德致知笃行惟新的校训,坚持差异化竞争,特色化发展的发展思路。学校以民族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着力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赣东学院英译GANDONG COLLEGE,英文缩写为GDC学校的互联网域名为www.gdc.edu.cn。

 学校注册地址为抚州市临川区羊城路154号学校新校区设东临新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学校是由抚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赣东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服务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为己任,围绕抚州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及临川文化传承与发展,以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抚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江西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举办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稳定的学校办学与发展所需经费,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确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根据社会需、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六)自主确定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自主确定设置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职能部门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九)自主确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十)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十一)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实行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本科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其他类型的非学历教育。

十一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开展教学建设,加强教材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条 致力于教育质量的提高,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和途径,完成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的评估。

十五 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相应学位。

十六 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以工学为主、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十七 学科门类及专业结构的设置与调整须经过学校教学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论证,由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十八 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重视科研平台和实习基地建设,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师生员工工作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和修读课程,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学校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表彰(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者个人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劳动等课外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自主创业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教职工

二十九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三十条 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三十一条 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

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就职务聘任、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享有法律、法规、学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岗位任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荣誉,维护学利益

(五)遵守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学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

(一)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学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依据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体,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在授权范围内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专任教师中的教授代表、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培训、奖惩、解聘及办理退休等。

三十五条 教职工是学办学的主体力量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十六条 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高质量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鼓励教职工积极为国家和学做出贡献。

 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的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根据办学条件,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

四十条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学校构建校、院管理架构,建立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各院(系)的办学主体作用。 

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院(系)和教辅机构,并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逐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条 学校主要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党委会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非党委委员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是对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商的工作会议。

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等。列席人员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扩大到教职工代表,列席人员由书记和校长商定。

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各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管理、民主监督。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以下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保障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

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组织机构,保障师生参与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设立校友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保障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

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对投资(包括无形资产)入股的单位,依照法律和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科学性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等讨论决定。

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并及时公布学校重大事项和办学状态,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 管理组织机构

十条 中国共产党赣东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条 学校党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学校党委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进一步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党对学校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制度。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赣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条 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条 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建成主动服务区域主导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特色鲜明的区域高水平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条 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行使以下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一)审议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职称评聘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审定学校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限项科研项目和成果的申报;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对商议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确定。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章程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学校学位工作进行审批和评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员应涵盖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至4年。

第六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位申请,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设置、调整及撤销;

)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其它工作。

六十三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审议机构,负责对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重大问题进行学术和政策研究,提出指导、咨询和审议意见,并参与教学管理的决策等。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各相关单位民主推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5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

第六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六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的重要事项;

(二)审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

(三)审议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四)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为学校本科教学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五)其他需要由教学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赣东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六十七条 赣东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六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赣东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根据需要,设立院(系)级团总支(或分团委)。

六十九条 学生会是学生在党委领导、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代表全学生的意志,畅通内民主渠道,关心和维护全体学生正当权益。学校根据需要设立院(系)级学生会。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七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并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节 教学科研机构

七十一条 院(系)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的,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十二条 院(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系务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内部治理的基本架构。

第七十三条 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会议由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十四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职责和义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院(系)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各院(系)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七十五条 院长(系主任)是各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院(系)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系主任)向本院(系)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系)党委书记主持院(系)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系主任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各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院(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七十七条 院(系)根据学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教学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

(二)设立、调整、撤销院(系)所属教研室、实验室、研究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制定院(系)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四)组织实施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学术活动;

(五)负责院(系)教职工的的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院(系)学生的教育、培养及相关管理工作;

(七)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院(系)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赋予的其他职权。

七十八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条件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各二级单位分工会委员会。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分工会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十九条 除院(系)以外的学校下属独立建制的其他二级单位,享有与院(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院(系)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八十一 学校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收社会各界的合法捐赠。

八十二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学校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符合学校整体事业规划。捐赠款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捐赠物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八十三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完善财务制度,依法依规使用和严格管理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为办学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一)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学校建立预算制度。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构成。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学校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学校预算

三)学校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四)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五)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制度执行,并自觉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八十四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使用效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十五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八十六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八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八十九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十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可在各地设立校地合作机构,开展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九十一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九十二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士学位或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九十三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训:明德致知笃行惟新。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两个带有外圆环的同心圆环,由学校名称(中英文)和图案(牡丹亭及世界)组成。主要标识色为象征科技、发展、进取的蓝色。徽志整体寓意赣东学院立足历史文化名城抚州、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团结奋进,为建成主动服务区域主导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特色鲜明的区域高水平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努力奋斗。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赣东学院校名(舒体)的长方形证章。其中,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6月18日。

第十章 

九十七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国共产党赣东学院委员会讨论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九十八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的其他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九十九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本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本章程修正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